小型微利企業,簡稱為小微企業,這些年,幾乎成了一個相對熱門的專業詞語,很早是出現在企業所得法中,能查到的時間是2007年相關的所得稅政策之中。
一、最新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,300/300/5000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非限制和禁止行業,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、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、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,參考: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。
二、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也就是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稅率20%是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的。
三、目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是,盈利額在300萬以內的,優惠稅率是5%。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止,參考:財稅2022年第13號。
2024年12月31日之前,盈利額100萬元以內的小型微利企業,可能會延續之前的政策,即實際減按2.5%征收;或者與100到300萬的優惠政策同步,減按5%征收。估計在三四月會出臺正式的公告,之前的公告是2022年12月31日到期。
四、其他優惠
減免“六稅兩費”,2024年底,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%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、印花稅(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)、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研發費用加計扣除,除煙草制造業、住宿和餐飲業、批發和零售業、房地產業、租賃和商務服務業、娛樂業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,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,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,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,自2022年起,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%在稅前加計扣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自2022年起,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%在稅前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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